一、两份公告各管什么,发布与施行日期要分开记
3 个信源财政部网站9月4日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8号公告,落款为9月3日,附件为《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公告正文说明,办法依据增值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制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19号公告落款为9月4日,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填报说明,同样自11月1日起施行。前者规定谁扣、怎样扣,后者规定用什么表申报;10月31日讨论的是即将施行的规则,不是当天新发布的政策。
二、适用范围:七类服务、境内购买方,不是所有付给个人的钱
2 个信源办法第一条列举的应税交易为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和教育服务,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9号公告执行。扣缴义务人是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因此,判断一笔付款是否适用,应先确认交易内容是否属于上述七类服务,再确认付款方是否为境内单位购买方。办法没有把单位向个人支付的全部款项都列为代扣增值税对象;其他交易是否缴纳增值税、由谁申报,需按增值税法及相关规定另行判断。下表按条款整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 事项 | 办法怎么规定 | 条款 |
|---|---|---|
| 适用交易 | 境内自然人提供七类服务,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 第一条 |
| 计算方法 | 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 | 第二条 |
| 何时代扣 | 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支付价款时代扣 | 第三条 |
| 附加税费 | 扣缴增值税时同时扣缴附加税费 | 第四条 |
| 申报期限 | 按月计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 第五条 |
| 平台从业人员 | 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规定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 第十四条 |
三、起征点按单一付款单位、当次(日)判断,未达标也要申报
2 个信源办法本身只写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没有在附件中列出具体征收率数字;具体征收率和优惠应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策执行。起征点方面,新华网2月1日报道,税务总局公告将自然人按次纳税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出租不动产等6种特定情形另按月销售额10万元标准执行。
办法第三条以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当次(日)销售额判断是否代扣;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再扣。第六条同时规定,未达到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或依第三条无需代扣的交易,单位仍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就是说,“不扣税”与“不申报”是两件事。个人符合优惠条件的,应主动告知付款单位并如实提供资料。
四、申报、代开发票与更正:个人可要求查看扣缴记录
1 个信源按第五条,已依办法扣缴增值税的交易,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税;自然人未申请代开发票的,扣缴单位可以发起开票提醒,由自然人确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导致应扣税额变化的,扣缴单位应更正扣缴当期申报。
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自然人可以要求扣缴单位提供已扣缴税款、扣缴申报记录等信息;扣缴单位应按自然人提供的信息办理,不得擅自更改。双方信息不符且一方拒绝更正的,可以报告扣缴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单位还须保存扣缴账簿、凭证、身份和交易信息,并对身份信息及优惠资料保密。
五、平台从业人员与过渡期:两类情形不按本办法处理
1 个信源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通过平台发生上述应税交易,并由平台企业按照代办申报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是否属于这一情形,取决于交易是否通过平台发生以及平台是否按规定代办,不能只凭个人自称“平台接单”判断。
第十五条规定,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同类交易,由自然人依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自行申报纳税。交易发生日期与付款日期可能不同,具体归属应结合合同、服务完成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口径确认;本文不对跨期交易作个案判断。
六、个人与付款单位可核对的资料,本文的边界
4 个信源下表是本站按办法条款整理的核对顺序,用于发现信息不一致,不构成新增义务。增值税代扣与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属于不同税种,劳务报酬等个人所得税计算本文不涉及。
本文截至北京时间10月31日20:50,依据财政部网站公告及附件原文、上海市税务局网站刊载的税务总局公告和新华网起征点报道整理。未查阅2026年第9号公告的范围细目、申报表填报说明全文或具体征收率文件,未核对任何个人或企业的合同;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 核对项 | 主要确认什么 | 相关条款 |
|---|---|---|
| 服务内容 | 合同和实际服务是否属于七类服务及第9号公告范围 | 第一条 |
| 付款主体 | 是否为作为购买方的境内单位 | 第一条 |
| 当次(日)金额 | 与同一付款单位的销售额是否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 | 第三条 |
| 优惠资料 | 个人是否已告知并提供符合优惠条件的资料 | 第二条 |
| 扣缴记录 | 已扣税款、申报信息与实际支付是否一致 | 第八条、第九条 |
参考来源
| # | 来源 | 标题 | 时间 |
|---|---|---|---|
| 1 | 财政部税政司 | 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 2026-09-03落款;09-04发布 |
| 2 | 财政部税政司 | 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 | 2026-11-01施行 |
| 3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 | 2026-09-04落款;2026-11-01施行 |
| 4 | 新华网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 | 2026-02-01 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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